文章分類Article

特約職醫護人員機構 (辦理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)

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,應視其規模及性質,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,辦理勞工健康服務。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,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者,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;其服務頻率,得納入附表四計算。 但各年度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總服務頻率,應達二分之一以上。

#
勞工健康保護規則 

TOP